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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坛怪侠:律师们如何把自己忽悠成“大律师”?

2016-04-19 法务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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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博客律师杨金柱,摘自新浪博客,于2011-05-28发布


看过金庸武侠作品《笑傲江湖》的读者们,不会忘记东方不败的《葵花宝典》,也一定不会忘记《葵花宝典》第一页上面的八个大字:“欲成神功,挥刀自宫。”

我在中国律坛混了二十三年之久,但由于下不得狠手“挥刀自宫”,虽然竭尽全力,上下求索,却始终未能混成个“大律师”。直至此次退居二线担任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的终身名誉主任,仍然是十五年前的一个三级律师,愧对列祖列宗,抱憾终身。他日驾鹤西游,若双眼未能闭上,乃缘此遗恨之故也。

但我在中国律坛这个大酱缸里浸淫日久,花开花落,潮涨潮退,冷眼旁观,阅尽无数“大律师”们的沧桑,使我对“大律师”们的武功绝招略知一二。感谢本山兄弟将“忽悠”一词发扬光大,故将“大律师”们的武功绝招定义为“忽悠宝典”。“忽悠宝典”是我的发明,望律坛诸君不要对我侵权。我虽然不是“大律师”,却精于维权之道,乃一维权高手也。我这不是王婆卖瓜、自卖自夸,而是有事实为证。教育部考试中心拥有著作权、由全国三十二家出版社出版的700余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指定教材的最后一页,都刊载了我的律师声明。2004年印刷的教材署我一个人的姓名,2006年以后印刷的教材署我和弟子戴松叶两个人的姓名。我是否在吹牛皮,请诸位同仁去各地新华书店买一本自考教材就可以验证。

 “大律师”三字名号对律师们具有强烈的吸引力,实乃孔方兄之故。改革开放三十年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最大变化是:将中国社会变成了彻头彻尾的金钱社会,一切向“钱”看。过去是“有钱能使鬼推磨”,现在变成“有钱能使磨推鬼”。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之下,中国律坛自觉或不自觉地、不可避免地演变成“以金钱论大小”的律师时代。

在以金钱论大小的律师时代,律师们不可避免地遵循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巴莱多发明的二八定律或称二八法则。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拿了百分之八十的钱,而百分之八十的律师却只拿了百分之二十的钱。进入百分之二十的行列成为律师们梦寐以求的目标。成为“大律师”才有资格跨入百分之二十的行列,这是中国律坛人人皆知的事情。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。在中国律坛,不想当“大律师”的律师不是好律师。“小律师”生存之艰难,是外人难以想象的。为改变生存状态,中国的律师们百花齐放千招齐出,八仙过海各显神通,在通往“大律师”的独木桥上人挤人、人踩人。“过自己的桥,让别人无桥可过”,这是中国律坛的真实写照。

中国律师是如何挤过独木桥将自己“忽悠”成“大律师”的?以我多年观察的结果,律师们若想将自己“忽悠”成“大律师”,非拥有律师协会颁发的两块敲门砖不可。

律师在律师协会担任一官半职,使自己在中国律坛的这一官场拥有话语权,是中国律师们将自己“忽悠”成“大律师”的第一块敲门砖。

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正式会员,我无数次地学习协会章程,力图领会协会性质和协会宗旨的精髓。但我却越学越糊涂,越学越一头雾水。

律师是什么?律师是法治的产物,是法律的忠诚信仰者,是法律文化的热情传播者,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布道者,是法律价值的守护者,是社会通往诚信、正义、法治之路的桥梁,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生力军。

律师协会是什么?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,是律师的精神家园,是律师遭遇风暴的避风港,是律师疗养伤口的疗养院。

近年来,全国各地律师协会风波不断。尤其是宁夏律师协会选举事件,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已将律师协会置于风口浪尖。律师们对律师协会最大的诟病集中在选举上,值得我们每一个律师和律师协会的领导们沉思!

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》第七条“个人会员的权利”第一项就是:“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”。

根据协会章程的这一明文规定,律师协会的领导应该是由律师们选举出来的。不错,中国律坛目前确实是采用选举方式选举协会领导的,但这种选举绝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!宁夏选举事件仅是冰山一角而已。

中国律师们已经觉醒,已经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。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是中国律坛的第一次直选事件,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次。我对此深信不疑。无论从哪个角度,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都应该载入中国律师发展史的史册!

我在此向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的律师们表示崇高的敬意!你们是中国律坛的“大侠!你们不是在为自己个人的权利在斗争,你们是在为十四万中国律师的权利在斗争!十四万中国律师将会永远铭记你们——中国律坛的先驱者们——在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、乃至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列车的前行所做出的努力!你们的行为已经惊动了除了利益集团的全体中国律师的心灵!你们的行为即将产生“蝴蝶效应”!律师协会的直选是你们的梦、是我的梦、是十四万律师的大家的梦!向你们致敬!我以“律坛怪侠”个人的名义,向你们——中国律坛的真正的“大侠”们致敬!

拿什么奉献给你,我的中国律师!这是我近十年来时刻在思考的问题。我在几年前就计划以《拿什么奉献给你,我的中国律师》为书名写一本专著。经过几年的思考,我决定取消这一计划,将相关内容全部写进《我的律师梦》。《我的律师梦》预计写500万言,它不是我的个人传记,也不是我的个人梦想。因为我的个人传记和个人梦想是无论如何写不出500万言的。《我的律师梦》将对中国律坛进行全景式的写真,力图写出中国律坛的过去、现在和未来,力图写出十四万中国律师的梦想。我知道自己才疏学浅、力有不逮,但我将竭尽全力。“春蚕到死丝方尽,蜡烛成灰泪始干”。我愿意像蜡烛一样将自己燃烧成灰,哪怕所发出的光是那么地微弱,但我将自豪地高呼:亲爱的中国律师们,我尽力了!我已作了安排,从后天开始,也就是2009年7月1日开始,从中国共产党诞生88周年纪念日开始,拒绝一切俗务,潜心写作,在2010年12月30日以前一口气写完500万言《我的律师梦》的初稿。

我在此向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们进一言:你们应该为律师们要求直选而感到高兴!中国几千年的历史,中国当代60年的建国史,还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直选。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勇敢者。凡事总有一个开始。那么,就让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直选从律师协会的选举开始。那么,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一定会载入中华民族的史册。历史,人民书写的历史将会铭记你们的功绩!十四万律师除了极少数败类以外,都是法律的忠诚信仰者。你们也知道:律师们除了信仰法律之外还能信仰什么呢?法律的忠诚信仰者们要求在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进行直选,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,这一要求天经地义,律心所向。律师协会直选除了触动利益集团的私利之外,不会影响社会稳定,不会影响社会和谐,将对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,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你们的支持!

怪侠忠言逆耳,不知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能否采纳?如是,“大律师”忽悠的第一块敲门砖将荡然无存。如是,则律坛甚幸!国家甚幸!草根百姓甚幸!

被省级和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“十佳律师”、“优秀律师”,是中国律师们将自己忽悠成“大律师”的第二块敲门砖。

律师们在律师协会里弄个一官,由普通律师变成律师们的头儿,老母鸡变鸭,这是头上的第一道光环,有了对客户炫耀的资本,但这还不足以成为“大律师”。中国律师们如果想成为“大律师”,还必须戴上“省优”、“国优”的第二道光环。二者俱备,则“大律师”可成!“大律师”可成,则意味着日进斗金矣!

孔方兄人见人爱。为了白花花的银子,中国律师们个个都想在自己的头上戴上两道光环。但僧多粥少,资源有限,一般律师要想跨进“大律师”行列,那是难上加难。

我统计了近十年来省律协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资料,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,所有获得“省优”、“国优”称号的律师,竟全部在地市律协、省律协和全国律协里有个一官半职,80%以上的普通律师竟无一人获此殊荣。真是奇哉怪也!

我于2007年8月20日在新浪博客上发表了博文《评定律师诚信等级 取消律师评优活动》。文章不长,全文如下:

 评定律师诚信等级,取消律师评优活动 

中国律师界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,为了树立行业的正面典型,每年都要开展各种各样的评优活动:“全国十佳律师”(只评了两届)、“全国优秀律师”、“省级十佳律师”、“省级优秀律师”。我自1998年被评为“湖南省优秀律师”以后,近10年没有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任何评优材料。我认为:律师的评优活动整体而言弊大于利,应当取消。

律师评优活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:

一、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拥有评优的绝对权力,评优活动为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产生腐败提供了土壤

律师评优谁说了算,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说了算。权力产生腐败,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。某个律师一旦被评上十佳律师或优秀律师,对外宣传时,头上多了一道光环,即意味着该律师即将有白花花的银子进账。因此,律师评优活动让权力和金钱找到了一个最好的结合点。中国当代的腐败史证明:权力和金钱一旦找到了结合点,要想避免腐败那是神仙都做不到的事情。

二、少数吹牛拍马、善于钻营的律师被评上优秀,在律师界内部产生了极坏的影响

不容否定,律师界评定的优秀律师大部分是好的。但也不用讳言:其中部分优秀律师是靠吹牛拍马、善于钻营而被套上光环的。律师都在一个锅里吃饭,抬头不见低头见,谁对谁都知根知底。少数律师无真才实学,完全靠吹牛拍马的本事被评为优秀,这在律师界内部产生了极坏的影响。

三、个别优秀律师的堕落在社会公众面前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

我在《黑子林律师的两面人生给湖南律师界带来的沉重思考》一文中已经提到此点。湖南省第三届十佳律师黑子林的案发,严重地损害了湖南律师的整体形象。在此不再多说。

我认为:律师界应当用评定律师诚信等级的方式来取代律师评优活动。至于如何评定律师诚信等级,那是另一篇文章的内容。

西方现代律师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,西方国家从来不评什么“十佳律师”、“优秀律师”,我们难道不能借鉴吗?

2007年8月23日,京城律坛的青年才俊刘辉律师也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了博文《让律师信用替代律师评优》,基本观点完全与我一致。我将该文作为本节的附文收录在后。

无庸讳言,各级律师协会的领导层确实积聚了中国律坛的一批精英,他们的业迹也与“大律师”的称号名实相副。但是,野有遗贤,中国律坛的一大批精英、中国律坛的真正的“大律师”们隐藏在80%以上的“小律师”群体之中。正是这些没有光环、没有话语权的“小律师”们在推动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,在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变革在默默地耕耘。

我在此向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再进一言: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1995年搞了首届全国十佳律师评选、又于1999年搞了第二届全国十佳律师评选。此后十年,全国十佳律师评选就此终结,了无消息。但全国优秀律师却仍然四年一评,“大律师”们对此翘首以待,使极少数“大律师”和极多数“小律师”处于一个极不公正、极不平等的执业环境之中。因此,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能否像取消“全国十佳律师”评选一样,也将“全国优秀律师”评选取消?怪侠忠言逆耳,不知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否采纳?

中国律师们一旦将自己忽悠成“大律师”,光环笼罩,身价倍增,与昔日之“小律师”不可同日而语。我在百度中搜索到一篇无名氏的《 “大律师”与“小律师” 》,甚觉有趣。现抄录如下,与读者诸君奇文共赏。

 “大律师”  “小律师” 

一、大律师在各种协会、各种商会挂着各种名目繁多的头衔,担任会长、副会长,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;小律师除了执业律师加法学学士/硕士头衔以外别无所有。

二、大律师担任十家甚至数十家以上公司、企业的法律顾问,小律师只担任一到两家公司、企业的法律顾问,甚至根本就无法律顾问可当。

三、大律师上下班有私车,不少人甚至有私人司机,坐骑至少值30万人民币以上;小律师坐公汽或骑自行车上下班。

四、大律师出差,客户安排坐飞机,住豪华宾馆,吃鲍鱼鱼翅;小律师出差,客户安排坐火车、长途班车,住小旅店,吃家常便饭。

五、大律师是案源找他,甚至要排队预约,客户源源不断;小律师是他找案源,但又不知案源在哪里,吃了上顿愁下顿,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。

六、大律师豪华住房至少两套以上,且必有一套依山傍水;小律师租一间十平方米出租屋,夏天是蒸笼,冬天是冰窖。

七、大律师每天想吃白菜萝卜,看见鸡鸭鱼肉就恶心呕吐,口味偏淡;小律师每天想吃大红烧肉,看见鸡鸭鱼肉就直流口水,口味偏咸。

八、大律师上班时常姗姗来迟,来了就马上检查助手的工作,不时指点江山,激扬文字;小律师每天按时上班就坐,诚惶诚恐,指望大律师能分点案源,吃点残羹冷炙,填饱肚皮。

九、大律师每人请好多个律师助理,帮助他打理日常事务,撰写法律文书;小律师盼望大律师请他做助理,免去整日找案源之苦。

十、大律师从不在报纸上打广告,正所谓“有麝自然香”却“富在深山有人知”;小律师喜欢在报缝打广告,正所谓“深怕人不知”却“穷在街头无人问”。

十一、大律师见到厅级以上干部、集团公司以上老总点头哈腰,拱手相迎;小律师见到科级以上干部,部门经理则三步并着两步,外加一个箭步,最后一个大踏步冲上前拥抱。

十二、大律师每天半夜两点还在忙于应酬,在歌舞厅唱歌跳舞,在洗浴城陪客户洗脚捶背;小律师半夜两点还在猫腰打理自己的网站,上传博客文章。

十三、大律师基本不再出庭,基本不再写文章,基本不再办案;小律师希望天天能出庭,天天能发文章,天天能办案。

十四、大律师每年年终能从所里出纳手上拿到可观的分红;小律师每年年终能从所里办公室拿到可怜的一壶油。

十五、大律师走路俯视多于平视,目不斜视,脚步坚定而有力;小律师走路仰视多于平视,东张西望,脚步小心翼翼。

十七、大律师喜欢参加中国律师论坛、律师事务所主任论坛等各种高峰会议,几千元人民币的会费由所支出;小律师喜欢参加《合同法》、《公司法》等各种业务培训班,几千元人民币的会费回家由老婆报销。

十八、大律师经常打高尔夫球,最差劲的也是打保龄球;小律师经常打足球,没场子就打羽毛球。

十九、大律师穿西服永远笔挺,黑色皮鞋搭配深色袜子,永远锃亮锃亮;小律师穿西服时常打皱,黑色皮鞋搭配白色袜子,鞋跟沾满泥巴。

二十、大律师当腻了想去法院当院长过过瘾,去人大、政协当委员扬扬名;小律师当烦了想去卖猪肉、拣垃圾,发誓不再当律师。

二十一、大律师常常批评小律师眼高手低,急功近利,心浮气躁;小律师心理常常嘀咕大律师傲慢无礼,见利忘义,不把小律师当人。

二十二、大律师一个案子可能挣到几十上百万;小律师可能几个案子才能挣到两三千。

二十三、大律师以前也很穷酸、很无奈、很无助,曾经望着天空发呆;小律师现在很有志气、很有朝气、很有骨气,常常望着太阳出神。

二十四、大律师一定是从小律师中走来;小律师有一天也会成为大律师。


▶惊奇!就这样被忽悠的律师,在全国有多少呢?

▶2016,仅懂得法律的律师,无疑是法律的白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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